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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2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    发稿人: admin

省级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1号)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现就省直机关公务员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公务员在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病种:1、慢性肾小球肾炎;2、慢性肝炎(活动性);3、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4、类风湿性关节炎;5、原发性心肌病;6、癫痫;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慢性支气管炎;9、胃十二指肠溃疡(伴有并发症)。
  二、省直机关公务员特殊疾病的管理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5]144号)和《关于完善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0]7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三、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设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医疗费用限额,具体标准附后。
  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按规定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累计进入年度公务员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限额标准为:患者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医疗费用限额的两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除外)。补助标准为: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0%,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80%。
  五、省直机关公务员同时患有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和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在两种以上的,支付一个基本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医疗费用限额按照病种限额较高的确定,并在其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限额;基金支付途径按限额较高的疾病所属基金支付类别确定。
  六、省直机关公务员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支付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运行情况和个人负担情况,商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七、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特殊疾病的经办管理,具体结算方式和经办管理办法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