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害职工请在受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提交至人事处社保科(国际交流中心704),由学校统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用A3纸正反打印);
2、受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
4、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
三、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前需持以下材料到校医院进行审核后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1、人事劳动部门工伤认定通知书;
2、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检查费、医药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汇总单(加盖医院公章);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骑缝公章)包括: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诊查项目报告单、化验单等。经校医院审核通过的,到计财处报销相关费用。